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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将母亲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女儿诉无效或支持

发布时间: 2017-09-01 10:02:57

来源: 法制晚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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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儿子与母亲签约将父母共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女儿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妹妹:哥哥私自将母亲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刘父刘母均在某单位上班,一直住在单位分配的房子内,育有一子刘勇(化名)和一女刘萍(化名)。后单位房改,单位便要求刘父刘母购买,但因为个人原因没有办理相关买卖手续。2002年刘父去世,刘母用刘父的工龄和自己的工龄,补缴一部分购房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2015年初,刘母不慎摔伤,摔伤后儿子刘勇不但不照顾母亲,而且无端谩骂母亲,导致母亲多次报警。

女儿刘萍得知后,在与母亲等人聊天过程中得知涉案房屋过户到哥哥名下,但具体情况说不清楚。随后刘萍去海淀区建委查询得知,刘勇与刘母于2008年2月21日通过买卖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哥哥刘勇名下。刘萍认为涉案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和哥哥无权私自处分,其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母、刘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哥哥:购房款是自己出资

庭审中,刘母辩称,儿子刘勇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他名下,并未支付任何房款,所以认为此合同无效。

儿子刘勇辩称,他与父亲为同一单位职工,正是基于这一因素,单位综合考虑家庭及住房情况,在1993年分给涉案房屋,并同时确定其为共居人。2002年2月9日,刘父因病去世。2002年11月6日,单位与其母亲签订《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将涉案房屋的权属变更为刘母名下。由于其一直与母亲共同居住生活,加上父亲去世时基本没留有遗产,当年母亲也基本没有积蓄,履行《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应缴纳的购房款2万余元是由其出资。其一家与母亲一直共同居住至今,且供暖费一直由其向其所在单位报销。期间,应母亲提议,与母亲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国家房屋管理机关登记后,将涉案房屋权属变更到其名下。

刘勇认为,涉案房屋权属性质在母亲和自己2008年2月21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即为母亲个人所有。当初母亲购买诉争房屋时,父亲已去世。父亲去世后即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既不能作为购房合同主体,也不可能就诉争房屋享有物权。因此,诉争房屋权属理应归母亲个人所有,系其个人财产。

法院:房屋为刘父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父去世后,遗产并未分割,刘母主张购房款25988元系其从中国工商银行取出的8万多元夫妻共同存款拿出一部分交由儿子刘勇代缴,并提交了中国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取款日期距缴纳购房款4个多月,相差不远。刘勇虽在缴纳购房款前1天从其银行账户中取出了存款共计2万元,且其次日代刘母缴纳购房款,但上述事实不足以证明刘勇所取款项用于次日代缴购房款,且即使所取2万元全用于代缴购房款,但就剩余购房款刘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系用刘父与刘母共同积蓄外的其他款项支付,故仍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购房款未用刘父与刘母夫妻共同积蓄购买。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刘父与刘母的夫妻共有。涉案房屋属于刘父与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刘父去世后,涉案房屋应属刘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母、刘勇、刘萍共同共有的财产。刘母与刘勇在明知涉案房屋有刘萍权利的情况下,未经刘萍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刘萍的利益,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对于刘萍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刘母与刘勇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责任编辑: xasong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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