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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前 卖房者欲加价40万
今年1月,人在外地的刘某及妻子想转让西安的一套住房,于是给西安的朋友董某出具了代为出售房屋的《委托书》。随后,董某找了中介公司,3月初刘某与买家王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款为18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4月12日,刘某将房屋贷款偿还完,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中介公司得知后与他约定4月19日办理过户手续。可仅过了一天,刘某突然联系中介,说房价要涨40万,买家王某不同意。4月14日,王某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得知房屋被保全后,刘某夫妻和王某到中介公司沟通,刘某妻子全程并未明确表态不同意卖房。
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及其妻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
庭审中,刘某称,他出售房屋时并未取得妻子同意,他给朋友董某出具的《委托书》也并非由妻子本人签字,且他与买家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妻子。他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因此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可以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根据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买家王某在买房过程中不存在恶意串通,为善意第三人,且4月14日买家王某、卖家刘某及妻子商谈房屋买卖事宜时,刘妻全程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买家王某有理由相信卖房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所以买家王某与卖家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有效。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卖家刘某夫妻协助买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 wang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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