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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入刑还会处罚金

发布时间: 2018-01-31 11:14:28

来源: 宝鸡日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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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务员”冒充大型公司工作人员,手拿“话术单”逐一向客户打电话实施诈骗。那么,人们不禁在想,那么多客户电话到底是谁提供的,提供电话号码者是否也被法律制裁?2016年底,以李某为首的该犯罪团伙10名成员在凤翔县法院被依法判处诈骗罪,以马某为首的4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宣判后,被判诈骗罪的贺某和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马某提起上诉,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案件回放

2015年,诈骗犯罪团伙成员李某从网上买来有网购记录的客户资料,分发给贺某、唐某等10人,冒充“北京神州集团”工作人员,按照编写好的“话术单”给客户逐一打电话,告诉客户在购买公司的化妆品等物品时还可获赠一台笔记本电脑,客户如果说没有收到电脑,话务员就告诉客户公司将对其进行赔偿。几日后,犯罪分子再次打电话称赔偿方案确定,将按市场价双倍赔偿,会把存有赔偿金的“银行卡”放在包裹里以货到付款的形式邮寄给客户,但客户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数额不等的保证金。一段时间后,犯罪分子又冒充“北京经济案件调查中心”工作人员,按照“话术单”向之前被骗的客户打电话,谎称其之前被骗的案件现在已经侦破,要向被害人进行退赔,但需要先支付手续费、公证费等再次实施诈骗。

犯罪团伙所购买的客户信息,均为犯罪分子马某、王某、曾某和刘某利用网络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了姓名、住址、电话、网上或电视上购物记录等内容,4名犯罪分子以一条一块钱的方式向犯罪团伙售卖获利,其中售卖最多的达5万条,最少也有1万条。

法院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上诉人马某和原审被告人王某、曾某和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该犯罪团伙其他成员均被依法判决并处罚金。

依照法律规定,马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市中院刑二庭法官崔齐说,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等,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非法买卖。2009年2月28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将此正式入刑。2015年11年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将这一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他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日常办理各类业务和网上购物等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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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地址:公园南路十字东北角

楼盘电话:400-818-0066 转 79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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