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拼团购房208群(247)
  • 浅浅:这个楼盘到底好不好?
  • 雪花飘飘:好的呢。
  • 零:这个楼盘周边环境设施怎么样?
  • 英雄:我去看过,很齐全。
  • 牛转乾坤:这个楼盘价格波动大么?
  • 日记本:这个楼盘性价比高。
  • 回忆:我建议你们去楼盘看看。
  • 大头:也可以直接咨询置业管家。
  • 吃了么:什么时候大家一起去看看啊。
  • 蓝天:上周我已经签合同了。
73人申请入群

上海:非本市户籍家庭符合条件可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发布时间: 2020-01-13 10:06:00

来源: 楼盘网综合整理

分类: 行业动态

1221次浏览


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一则消息,关于修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上海颁布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显示,其中新增一条款项:非上海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此外,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要求,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如果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和同住人的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腾退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将由房屋所在地或分配供应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同时,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提出,对于上海市城镇户籍家庭或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上海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对于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其交易管理按照上海市市相关规定执行,但购房人的户口迁入本市的,将按照上述两段内容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

非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和积分、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状况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协助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协助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四、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注明同住人姓名,并注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及“本市城镇户籍”或者“非本市户籍”。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和同住人的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四)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非本市户籍家庭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分配供应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六、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款首增加“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其交易管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但购房人的户口迁入本市的,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七、其他修改:

删去第一条中的“城镇”。

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改为“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将第十八条中的“初始登记”修改为“  首.次  登记”。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原有住房”修改为“本市原有住房”。

将第三十条条标和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原第三款、第三十四条中的“房地产”均修改为“不动产”。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身份、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修改为“相关状况”。

将本办法中的“区(县)”均修改为“区”,“规划国土”均修改为“规划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参考价格:参考均价18000元/㎡

楼盘地址: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九路与渭滨大道交汇十字

楼盘电话:4008180066 转 652128

姓名:

手机:

 我已阅读并同意 《楼盘网用户服务协议》


责任编辑: xasongge

团购报名

最新楼讯
楼盘导购更多>>
购房指南更多>>
小编推荐
订阅楼市楼讯